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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晚故事的争锋焦点,就是这句话
女方(委托人)坚持:自己(还在念书)在不自愿情况下,与对方发生关系(符合强奸定义)
而她的父亲在 “木已成舟” 的情况下,把女儿嫁给他...成了入赘女婿
没有登记结婚,只是摆了酒席,那是25年前
后来,女方去民政局查询,2003年之后,没有档案
又后来,女方和另一男人有了,产下第二女儿
现在,男方被指贪图女方的财产
反过来,男方手中有一张法院的判决书,禁止离婚(?)
没结婚、哪来离婚?
男方要求房子的一半,因为,房子是他盖的
西方社会,即使没有正式登记结婚,只要两人同居若干年,又有共同孩子
即:西方文化,已认定有关当事人的关系
若要分手,必须按离婚的手续和过程行事
简单的说:法律承认两人的关系,但偏向保护妇女和小孩
回到这故事
他俩有一个共同的女儿(大女儿),虽然大部分时间处分居状态
个人的看法,既然男方要求房子的一半,还是给他算了...再叫他滚蛋!
补充
老蔡看法:
事情发生在二十多年前,现在才来追究谁对谁错,意义不大
如果由法院、村委、妇联、派出所...介入调解,双方都必须各让一步
人道立场:咋能把男方直接驱赶,任由他流宿街头...不是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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